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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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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四川康定机场集团公司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通过培训使职工具备从事岗位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在工作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管理能力,优化知识结构,通过实施人才工程,构筑终身教育体系,提高职工整体素质,逐步建立一支岗位技能过硬,服务质量优异的生产服务人员队伍和机构合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队伍,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康定机场

培训管理规定

【概要描述】四川康定机场集团公司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通过培训使职工具备从事岗位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在工作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管理能力,优化知识结构,通过实施人才工程,构筑终身教育体系,提高职工整体素质,逐步建立一支岗位技能过硬,服务质量优异的生产服务人员队伍和机构合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队伍,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康定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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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康定机场集团公司

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通过培训使职工具备从事岗位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在工作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管理能力,优化知识结构,通过实施人才工程,构筑终身教育体系,提高职工整体素质,逐步建立一支岗位技能过硬,服务质量优异的生产服务人员队伍和机构合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队伍,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康定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第二章 内部培训管理

  第三条 内部培训是为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更好地胜任岗位工作,在集团内部进行的集中学习。

  第四条 内部培训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管理,相关公司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内部培训分类

  (一) 公司级培训内容:民航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机场集团内部管理制度;现代化科学管理知识;各类应急救援预案;故障分析、范例解剖;职业道德、服务礼仪、普通话和外语会话等。

  1.行政管理类:集团办公室或各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

  2.安全教育类:各机场航安办负责实施。

  3.应急救援类:各机场航安办负责实施。

  4.消防类:各机场机务场务消防部负责实施。

  5.医护类:各机场旅客服务部负责实施。

  6.其它类:相关公司、部门负责实施。

  (二) 部门级培训内容:民航相关法律法规;本部门在民航和机场集团中的地位与作用,本部门管理手册和应急救援预案;本公司和部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故障分析、范例解剖、应急措施等。

  部门级培训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实施。

  (三) 岗位级培训内容:本岗位的职能和作用;岗位业务操作规程;可能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危险源;部门各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知识等。

  岗位级培训由员工所在部门及相关岗位负责实施。

  第六条 内部培训管理

  (一) 公司级培训:培训实施部门负责培训教材器具等相关材料准备工作;实施具体培训工作;协助集团人力资源部做好集团培训档案管理工作。

  (二) 部门级培训:该部门负责培训教材器具等相关材料准备工作;实施培训工作;按照集团人力资源部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培训档案管理工作。各部门之间应定期开展业务交叉学习。

  (三) 岗位级培训:该部门负责培训教材器具等相关材料准备工作;实施具体培训工作;做好部门培训档案管理。各岗位之间应定期开展业务交叉学习。

  第七条 内部培训考核

  公司组织专业知识技能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予上岗。

  第三章 外部培训管理

  第八条 外部培训是指为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不断满足工作需要,以机场集团或各公司名义,外出参加的各类培训、学习等。

  第九条 外部培训分类

  (一)专业类:上级或同级业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二)安全类:上级或同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三)党建类:上级或同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党务工作培训。

  (四)综合类:公司或个人需要参加的其它培训。

  第十条 外部培训管理

  (一)外部培训审批流程

  机场集团:经办人申报—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分管领导审核—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集团分管领导审核—集团总经理签批。

  各公司:经办人申报—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核—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集团分管领导审核—集团总经理签批。

  (二)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须将培训所取得的证照原件交集团人力资源部存档。

  (三)参加新技术、新知识,系统、设备更新、改造等专业培训,参训人员须在培训结束后2周内,对相关部门、岗位人员进行培训。

  (四)培训结束后,不主动交回培训所取得的证照或不及时进行内部培训的,对参训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不予报销费用。

  第十一条 公派参加的培训,培训费用按以下规定予以报销:

  一、报名费、培训费、考试费、证书费、书本资料费据实凭票报销。

  二、城市间交通费,在集团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据实凭票报销。

  三、食宿费

  (一)培训时间低于30天(含30天)的,

  1.培训单位提供食宿条件,并收取食宿费用的,按向培训单位交纳的费用数额,据实凭票报销。

  2. 培训单位提供食宿条件,按集团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培训时间超过30天的

  1.培训单位提供食宿条件,并收取食宿费用的,按向培训单位交纳的费用数额,据实凭票报销。

  2.培训单位不提供食宿条件,但指定食宿地点、要求费用自理的,按集团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3.培训单位既不提供食宿条件,也未指定食宿地点的,给予参训人员200/天的食宿补贴,参训人员在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 员工上岗资质培训与考核费用由公司和个人共同承担。培训费用公司与个人分担比例见下表,表内未列明的岗位培训项目,按有关规定以批件形式报批,明确培训地点、培训费用、是否颁发证书等事项。

  公司承担培训费用比例:

序号

公司承担比例

类别

1

100%

初级培训

2

80%

中级培训

3

50%

高级培训

  第十三条 上岗资质培训与考核费用报销时,须附相关批件。

  第十四条 集团为个人付出10000元以上培训费用的(包括培训费、差旅费、培训过程中的个人工资、补贴等所有费用),应与集团人力资源部签订《培训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费用和培训后增加的服务期限。培训费用每增加10000元,在原合同基础上服务年限增加1年。10000元以上的培训费用报销,应附已生效的培训协议。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对于不应报销而给予报销的责任人,以失职论处,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对已经报销的费用应及时予以追回,无法追回的,由责任人赔偿。

  第十六条 应签订培训协议而拒绝签订的,其培训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用赔偿

  (一)对签订了培训协议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应按照《培训协议》中的约定赔偿培训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培训费用赔偿=服务期限未履行时间/服务期限*培训费用+违约金。服务期限未履行时间按年计算,精确到月,不足一月部分按一月计算。

  (二)员工签订多个《培训协议》的,支付违约赔偿金的标准应为所有《培训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赔偿培训费用合计数。

  第十八条 奖励与处罚规定

  (一)参加并圆满完成公司安排的外部培训,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二)如考核未合格,给予1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者,予以降岗或调换岗位,发放固定工资。

  第十九条 其它培训的程序

  参照外部培训程序执行,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第四章 在职学历学习管理

  第二十条 员工工作期间参加在职学历学习,机场集团给予时间上的支持;出现工学矛盾以工作为主,服从工作需要。

  第二十一条 除上级部门或机场集团公派参加的学历学习外,其余学历学习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报销的学历学习费用包括:报名费、学费、考试费、书本资料费以及住宿、交通、生活费等。

  第二十二条 取得高一级学历、职称、技能等级的员工,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学历/职称/技能等级更改申请表》申请更改学历、职称、技能等级。

  第二十三条 对在学历、职称、技能等级确认和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员工,没有造成后果的,予以留用查看处分;造成后果的,予以解聘。

  第五章 上岗转岗在岗培训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岗培训规定

  上岗培训是指为使新入职员工能掌握从事其工作所必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而进行的上岗前培训,所有新入职员工必须先经过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 上岗培训的目的:加快新员工对民航行业、机场集团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认识、了解,满足上岗要求。

  (二) 上岗培训的内容:民航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机场集团和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所在公司、部门内部管理制度;本部门和本岗位工作职责,上岗要求;以各机场使用手册为重点的安全培训等。

  (三)上岗培训时间:

  上岗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其中安全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公司级不得少于8学时,部门级不得少于16学时,岗位级不得少于16学时)。

  (四) 上岗培训要求:

  上岗培训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配合。上岗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实习或试用。

  (五) 上岗培训考核合格,由集团航安办办理隔离区证件后,可安排到实习或试用岗位。

  第二十五条 转岗培训规定

  在岗人员因工作需要而变动工作岗位时,须进行必要的转岗培训。转岗培训内容包括相应的专业基础知识、相应岗位操作规范、应急措施和安全管理等内容。

  转岗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在岗培训规定

  在岗培训是指为保证在岗人员不断提高其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和及时了解掌握上级业务部门的新政策、新规定而对在岗人员进行的不间断培训。

  (一) 在岗培训的方式:外部培训、内部培训、其它培训。

  (二) 在岗培训时间: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80小时;其他员工每年不少于120小时;

  (三) 在岗培训的考核与管理:在岗培训结束后,需要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进行考核。考试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者,不能上岗,重新接受入职培训。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加强与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运行保障单位的培训与合作,充分运用各航空公司、民航学校、军方、飞行学院、旅行社等单位的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培训合作,为公司员工提供更多的学习提高机会。

  第二十八条 复训

  (一) 复训是指每年对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进行一次相关法规和理论知识以及专业技能的培训,由各机场航安办负责组织实施。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二) 负责执行复训任务的相关部门须妥善保存每次复训的资料以及考核结果,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 行业主管部门对特殊岗位有复训、轮训等特殊要求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待岗培训要求

  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一年内违规三次(含)以上的,按新入职员工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待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 培训档案管理

  (一) 培训实施部门负责建立员工培训学习与考核台账,包括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地点、学习内容、学时、授课老师、考试成绩等资料;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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